无过错方在婚姻债务清偿时能否减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一方能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对方在举债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无过错方有可能减轻或免除清偿责任。此外,如果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法院可以判决由有过错方适当承担债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过错方需承担全部赡养吗?
离婚后的赡养费(通常称为抚养费或扶养费)的支付并不完全取决于哪一方有过错。赡养费的决定主要考虑的是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而非离婚的原因或过错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这意味着无论父母因何原因离婚,有抚养能力的一方都应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以上规定表明,赡养费的支付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基本需求,而不是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赡养费,取决于其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而非其在离婚中的责任。如果过错方有抚养能力,仍需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无过错方在婚姻债务清偿中并非绝对的责任主体,其责任程度会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无过错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或应减轻债务,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便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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