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国企业间的欠款,能否适用母国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的解决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选择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如果跨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规定了债务问题适用某一方母国的法律,那么在发生欠款纠纷时,此法律将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受。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各国的冲突法原则将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这可能涉及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即考虑哪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关系最为密切,例如合同的履行地、交易的发生地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和第6条也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

多次债权转让如何追溯?
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允许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在多次债权转让的情况下,追溯权主要涉及到债权的原始来源和每一次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且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如果债权已经多次转让,最新的债权人需要能够提供完整的转让链,证明其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每一次债权转让都应当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详细记录债权的金额、转让的时间、转让双方的信息等关键内容。如果存在多个中间环节的转让,每一环节的转让协议都是追溯的重要证据。此外,如果债务人对某一次或多次转让有异议,例如认为转让未通知他或者损害了他的权益,那么法院会审查这些转让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9】19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债权转让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以上是基本的回答,具体案例可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跨国企业间的欠款纠纷是否适用母国法律,主要取决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和各国的冲突法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