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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公众的商标会被撤销?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误导公众的商标会被撤销?”这一问题,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进行阐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商标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确有可能被依法撤销。

误导公众的商标会被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误导公众的商标,其可能触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

1. 混淆误认:《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误导公众的核心表现之一即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如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似,使公众误认为是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 虚假表示:《商标法》第10条第7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若商标含有虚假的商品质量、原料、功能、产地等信息,故意误导消费者对其商品特性的判断,此类商标不仅不能获得注册,已注册的也应予以撤销。

3. 不良影响:《商标法》第10条第8项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若通过暗示、隐喻等方式,传递错误的价值观或信息,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样可能面临撤销风险。

引用法条:

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44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第10条第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第10条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共享商标许可如何操作?

共享商标许可,通常是指商标权人(许可方)将自己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一定范围内,许可给多个被许可人(共享被许可人)同时使用的一种商业合作模式。这种许可方式涉及商标权的转让、许可、共用等复杂法律关系,具体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明确许可范围:商标许可合同中需详细约定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地域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如是否可以再许可、是否可以修改商标等),以及商标质量控制条款,以确保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及商标声誉。

2. 保障许可公平:对于多个共享被许可人,许可方应公平设定许可条件,避免引发内部竞争或消费者混淆。例如,可以设定不同的使用区域、产品线或者目标市场,以实现被许可人间的有效区分。

3. 遵守法律法规:商标许可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进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及时支付许可费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等。

4. 妥善处理纠纷:事先在许可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并明确各方责任承担方式,以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商标侵权、违约等问题。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 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操作共享商标许可时,应遵循明确许可范围、保障许可公平、遵守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纠纷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签订详细的商标许可合同、进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注明被许可人信息等,以确保商标许可行为的合法合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商标被拒绝怎么办?

如果您的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您有权利并且应该采取以下步骤:

1. 理解拒绝原因:首先,您需要详细阅读并理解商标局的拒绝决定,明确其拒绝的原因。通常,这可能是因为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过于相似,或者缺乏显著性,或者属于禁止注册的类别等。

2. 提起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这个阶段,您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或理由来支持您的商标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3. 法律诉讼:如果复审仍然不成功,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您需要证明商标的创新性、独特性以及与已有商标的区别,以争取法院的支持。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操作应由专业律师指导,以确保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误导公众的商标确实存在被撤销的风险。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混淆误认、虚假表示或产生不良影响,误导公众。一旦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无论是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还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均可能导致商标权丧失企业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确保商标内容真实、合法,避免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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