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双方驾驶员的责任分担遵循“过失相抵”原则。若双方均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可能是同等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甚至单方全责。例如,若一方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明显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则可能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而另一方驾驶员虽也有违规行为,但对事故起因影响较小,则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涉及到多个主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以及可能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1. 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原因不具备驾驶资格,因此如果私自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考虑到其行为能力受限,其责任程度通常会较成年人减轻。
2. 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需对未成年人驾驶造成的事故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3.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若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或者对车辆管理不善导致未成年人轻易获取并驾驶车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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