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和劳动仲裁裁决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而裁决是劳动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2、程序不同:调解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而裁决程序则更为严格和规范。
3、效力不同: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约束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调解的特点主要包括:
1、自愿性: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参加调解,调解协议的达成也必须基于双方自愿。
2、平等性: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
3、合法性: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调解协议无效。
4、便捷性:相比仲裁或诉讼程序,调解程序更为简便快捷,有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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