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我国法律并未对遗嘱的份数做强制性要求,只要符合生效条件就有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就按照遗嘱继承。因此遗嘱可以立一份,也可以立多份,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书,其中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书为准,没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书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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