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
根据《刑法》的规定,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客观的事实来看,该男子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后果并未达到这种情况,且放火罪存在行为人难以控制后果的情况,主要还是是否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在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并没有这方面的影响,所以更加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名。
该男子最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不特定指无法预料和控制)、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放火点燃他人公私财务,不作为就是有防止火灾发生义务的人员放任火灾发生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明知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放任希望这种情况发生的心里态度。
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但是此罪名较为特殊,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也是应当负起这方面责任的。
死刑。
放火罪是我国《刑法》中较少的死刑适用罪名。
具体的量刑分为多种,未造成严重结果的放火行为,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行为,将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严重后果一般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