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
在案件中,二人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且在结婚后也是经过了六年,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女方针对晚育的要求是正当的权利,公民拥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坚持晚育并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在夫妻情感中发生问题需要双方多沟通协调,双方在夫妻关系中是平等的地位。
本案最终因夫妻情感尚未破裂,不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在《民法典》中针对离婚诉讼有特定情况准予离婚有着明确规定。
针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会优先进行调解,在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调解无效准予离婚,而还有几种情况也满足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
一方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在婚姻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因为情感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一方失踪的。
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准予离婚。
在离婚完成后,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父母依旧需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以及义务。
离婚的分配在《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在满两周岁的子女分配方面,则以双方的抚养情况,以及实际对未成年子女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子女满八周岁之后就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