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孙某某和儿子蒋某甲在离婚后的三年内并未有任何接触,现在想要行使探视权,要求每月探望两次,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傍晚接蒋某甲到孙某某处住下,下周一将蒋某甲送至学校直至完成学业前。
该行为尽管是在行使探望权,但是行为方面并不算合理,因为其与蒋某甲三年未见,鉴于母子感情尚未建立,不应行使固定的探望方式来进行。考虑到对子女的身心影响,这种情况下对于蒋某甲大概率不能够很好的和孙某某相处,不予同意孙某某的诉求。
本案结果:不支持孙某某主张。建议探望原则为在蒋某甲休息时间、由蒋某某协助下进行探望,一个月两天,时间以上午9点到下午18点为宜,选择一处通知蒋某某进行协助探望。若要留宿需经蒋某某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离婚双方,不承担抚养关系的一方想要行使自己的探望权的时候,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如果另一方拒不配合探望,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对方依旧不肯配合,可以通过法院提出申请,对对方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司法介绍,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依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
一般情况下,父母需要在子女未成年期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我国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的标准,所以一般在十八周岁之前有着抚养的义务。
特殊情况下,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依旧因非主观原因,丧失或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父母依旧需要履行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