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没有。
针对探望权的行使,针对是离婚双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权利,抚养孩子一方的在另一方进行行使探望权时需要进行配合,而这里针对主体都是孩子的父与母,并未提及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结果:经调解,夏某某、黄某某可逢双月探望陈甲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3小时为限。逢单月进行电话或视频联系一次,陈某应予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行使探望权一方拒不配合的,可以进行协商,针对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二人进行协商约定,约定不成的,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对不配合一方的采取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强制措施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没有。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赡养义务本身针对的主体就是成年子女承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儿媳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之内。
针对成婚之后,儿媳对于男方父母的赡养需要负担协助义务,这不等同于赡养义务本身,且一旦婚姻接触,就无需承担此协助义务。
最多基于情理和道德,自愿承担部分扶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