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的基本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监狱减刑的限度可以归纳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减刑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无期徒刑的减刑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限度: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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