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确保双方身份明确,避免后续纠纷。
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大写金额用于防止篡改。
借款原因:简要说明借款的用途或原因。
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确保双方对还款时间有清晰的认识。
借款利息:如有约定利息,应明确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明确还款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如一次性还清或分期还款等。
借款人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确保借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条丢失后,起诉仍然是有用的,但可能面临一定的举证困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条可以作为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在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