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并非源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是指在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亦未承担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为防止其利益遭受损失,出于自愿主动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因管理债务被视为一种法定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要赔偿。在无因管理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但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则不能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只能由管理人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则受益人也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在主观上需要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以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行为完全是出于自愿。
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有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