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后可以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需要再次鉴定的情况主要包括: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
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选择鉴定方式:医疗事故技术二次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提交相关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