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
这是进行伤残鉴定的前提条件,证明工伤事故已经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
2.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填写,明确申请鉴定的伤残部位和等级。
3. 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
包括初次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用以证明工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过程。
4. 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5. 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工伤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具体来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将予以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将依据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综合评估。鉴定完成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出具伤残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