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争议仲裁执行的法院级别统一,便于当事人明确执行申请的途径。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这类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具体执行的法院可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会审查内容,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后,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