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口头传唤的条件可以简单概述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或者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发现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口头传唤。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为了调查案件或确认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警察有权进行口头传唤。
二、合法性要求
口头传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传唤的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且传唤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调查案件或确认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警察在传唤时必须出示自己的证件,以证明其执法身份。
三、特殊情况下的口头传唤
在特殊情况下,如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讲不实情况,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警察可以不经出示工作证件就进行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这一情况。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口头传唤不可以不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因此,被口头传唤时,应当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按时到案接受询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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