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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警察口头传唤人的程序是怎样?

大律师网 2021-01-05    人已阅读
导读:口头传唤是指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例行盘问、检查时发现有违法嫌疑人,可以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口头传唤”的相关内容,那么,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的区别是什么?警察口头传唤人的程序是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警察口头传唤人的程序是怎样?

  口头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嫌疑人以口传方式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口头传唤有哪些适用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传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2、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警察口头传唤人的程序是怎样?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需要传唤证。口头传唤由于是当场发现,情况紧急所以只需要出示工作证即可;而书面传唤必须要传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警察口头传唤人的程序是怎样?

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警察口头传唤人的程序是怎样?

  【操作规程】

  1.判明违法嫌疑人符合传唤的法定条件。

  2.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3.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4.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5.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6.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2.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依据二: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1、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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