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措施
1.账号处置:依法依约关闭违法违规账号,并对相关账号实施长期禁言。例如,近期“超能摄影阳阳”“摄影刘大锤”“老板王大发”等一批低俗炒作绯闻丑闻八卦的账号被依法依约关闭和长期禁言处置。
2.平台责任:督促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平台将依法追究责任。
3.加大执法力度:聚焦泛娱乐化倾向和低俗炒作现象,坚决整治流量至上和“饭圈”乱象,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网络执法力度。
二、法律条款规定
1.《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负面清单规定:娱乐明星网上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不得宣扬流量至上、畸形审美、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不得为博眼球低俗炒作绯闻丑闻、渲染明星情感纠纷隐秘细节等。低俗炒作明星信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
账号管理要求:规范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娱乐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和娱乐类公众账号等名称、头像和简介中,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爆料明星隐私等信息,不得含有煽动互撕谩骂、拉踩引战等信息。对于违规账号,将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低俗炒作明星信息的行为涉及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违反该法相关规定,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低俗炒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且情节恶劣,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低俗炒作明星信息,尤其是编造、转发不实信息,恶意博取流量等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中关于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意味着,对于低俗炒作明星信息的生产者,平台需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包括关闭账号等。
第三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这为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平台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对低俗炒作明星信息的人员要求赔偿,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条款及赔偿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低俗炒作明星信息若涉及编造虚假内容、恶意诋毁或泄露隐私,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明星因低俗炒作遭受网络暴力、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痛苦,可据此主张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低俗内容通过平台传播,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低俗炒作若构成公然侮辱或诽谤,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若低俗炒作导致明星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诽谤罪。
二、赔偿类型
1.经济损失赔偿
明星因低俗炒作导致的商业代言损失、影视作品停播损失等,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明星因网络暴力、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根据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3.维权成本赔偿
明星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三、用户维权途径
1.协商解决
明星可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投诉举报
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向网信部门举报,要求对平台及侵权人进行处罚。
3.法律诉讼
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若侵权行为涉嫌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典型案例与处罚依据
案例1:某自媒体账号编造明星“偷税漏税后仍高调炫富”的虚假信息,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明星69.5万元并公开道歉。
案例2:某营销号发布明星“不穿内裤”等低俗内容,法院认定构成对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判决赔偿经济损失7000余元。
案例3: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炒作明星负面事件,阅读量达3.3万次,法院判决其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低俗内容通过平台传播,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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