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入学原则
免试就近:坚持政府统筹、区级为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严格规范入学程序,维护招生秩序。
多校划片: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为主,结合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小升初按志愿派位入学。
2. 入学条件
本市户籍: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非本市户籍: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如台胞子女、华侨子女、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等),入学方式与本市户籍相同;其他非京籍儿童需符合“四证”要求(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通过资格审核后进入入学程序。
特殊群体: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入学;区级以上引进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等按相关规定照顾入学。
3. 入学方式
小学入学:以登记入学为主,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
小升初:按志愿派位入学,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直接入学,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随机派位入学。
4. 工作要求
各区教委需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入学需求预测,制定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
全面准确宣传入学政策,严禁以考试成绩、竞赛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提前招生、选拔学生,严禁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费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一、政策偏重方向
(一)公平性
1.多校划片与随机派位
通过多校划片打破学区房与学位的直接挂钩,随机派位确保机会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信息公开与监督
入学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教育部门主动公开义务教育招生信息。
(二)就近入学
1.户籍与房产结合
本市户籍儿童按户籍或房产划片入学,非京籍儿童需满足“四证”要求(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学区制与集团化办学
推进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政策依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深化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改革”。
(三)免试入学
1.禁止考试与竞赛挂钩
严禁以考试成绩、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规范入学流程
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为主,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小升初按志愿派位入学。
政策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四)规范管理
1.“四个严禁”要求
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2.联合审核机制
各区教委联合公安、住建等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政策依据:《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规范非京籍儿童入学资格审核流程。
(五)特殊群体保障
1.残疾儿童少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入学,提供融合教育或送教上门服务。
法律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入学”。
2.随迁子女
符合条件的非京籍子女可就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保障持证人子女教育权利。
3.其他特殊群体
区级以上引进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等按相关规定照顾入学。
政策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明确“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二、政策实施保障
强化部门联动:各区教委联合公安、住建等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严格监督问责: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招生秩序。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入学政策,确保家长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费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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