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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什么?

大律师网 2025-06-17    人已阅读
导读: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其范围与期限直接影响政务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需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同时明确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时限要求。下面小编将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展开分析,结合法律条文与实施规范,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引。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涵盖以下类别:

  1. 政策法规类: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 财政数据类: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 行政审批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 民生保障类: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5. 应急管理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需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以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政府需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以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并答复,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以下信息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刑事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这一时限旨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公开义务,保障公众知情权。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起算点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若信息以文件形式存在,一般以行政文件签署或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若为视听资料,则以编辑完毕之日为起算点。若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期限短于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应遵循更严格的期限要求;若长于20个工作日,则需修订相关法规以符合上位法规定。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未按时公开或未依法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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