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收养政策相比以往确实有一定的放宽。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规定,这些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收养法》更加灵活和人性化。例如,《民法典》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允许有一定子女的家庭也可以收养,同时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具体放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收养人条件放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也可以收养一名子女,相比之前《收养法》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有所放宽。
2、被收养人范围扩大:《民法典》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限制,使得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
3、收养年龄限制调整:《民法典》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相比之前《收养法》中十周岁的规定有所提前,更好地尊重了孩子的意愿。
4、单身收养性别限制放宽:《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单身女性收养男孩,相比之前仅针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限制有所放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政策放宽后,收养程序并未有所简化。收养政策的放宽主要体现在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范围等方面的调整,旨在让更多的孤儿和弃婴能够得到家庭的关爱和抚养,同时也为有意愿收养的家庭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收养程序的简化。为了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被收养人的权益,收养程序依然严格且规范,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经过收养评估、登记等流程。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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