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需为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需征得其本人同意,以尊重其自主意愿。
送养人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可依法送养。
收养关系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登记前需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可签订收养协议或办理公证,但登记为法定生效要件。
民政部门需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确保收养符合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不受年龄差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养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一般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养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若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随之消失。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养子女继承其财产,养子女依遗嘱内容获得相应遗产份额。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需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