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刑事和解协议书需明确记载加害方与受害方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的准确记载是确保协议主体明确的基础,避免后续因身份不明产生纠纷。例如,协议中需注明双方身份证号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案件基本事实与被告人认罪态度
协议书应简要描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主要情节,并明确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真诚悔罪。此部分内容是协议合法性的前提,需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或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保持一致。
3. 赔偿与补救措施
若涉及赔偿损失,协议书需写明赔偿数额、支付方式及期限。例如,赔偿金可分期支付,但需明确每期金额与支付时间。此外,被告人需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相关措施需在协议中具体列明。
4. 被害人自愿和解与从宽处罚请求
协议书需载明被害人自愿和解,并请求或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此部分内容是协议生效的关键,需由被害人亲笔签名确认。例如,被害人可明确表示“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5. 协议签署与生效
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签名代表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日期则确定协议生效的时间点。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谅解书是单方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而刑事和解协议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准司法性”。谅解书仅作为量刑参考,而和解协议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刑事和解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特定案件(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谅解书适用范围更广。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而谅解书仅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
刑事和解协议需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并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而谅解书可由双方私下协商后出具。司法机关需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若违反原则则协议无效。若和解协议存在胁迫情形,法院可不予确认。
谅解书通常以赔偿为前提,但赔偿本身不构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包含赔偿、赔礼道歉等多项内容,而谅解书仅需表明被害人对赔偿及加害人态度的认可。加害人支付赔偿金后,被害人可出具谅解书,但双方仍需签订和解协议以明确从宽处罚的请求。
谅解书与和解协议在法律后果上具有独立性。即使有谅解书,若未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若达成和解协议,谅解书可作为协议的附件,进一步强化从宽处罚的依据。例如,和解协议中可附上谅解书,作为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