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签订合同属于因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受欺诈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欺诈行为需达到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的程度,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
二、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若合同已被撤销,则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此外,若合同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如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欺诈方亦可主张解除合同,但需注意解除权与撤销权的竞合问题——若合同因欺诈被撤销,则无需再主张解除;若仅存在解除事由(如对方部分违约),则需通过解除程序终止合同。
受欺诈方可通过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若对方有异议,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被套路租车签订的合同,可能涉及格式条款滥用、信息披露不实或欺诈性诱导等违法情形,承租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针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主张权利。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如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承租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租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车辆实际状况、虚构收费项目),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及赔偿损失。
此外,若租车合同涉及“以租代购”“阴阳合同”等规避监管的操作,可能因违反《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或地方性法规而无效,承租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
在救济程序上,承租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要求租车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车辆被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