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室作为车位、车库的归属
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如果地下室被规划为车位、车库,并且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如出售、附赠或出租协议),则按照约定确定其归属。
占用业主共有资源的车位归属:
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如果地下室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那么这些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这些车位。
二、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归属
人防工程的特殊性质:
部分地下室可能同时作为人防工程存在,这类地下室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平时可以由投资者(如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但战时或紧急情况下需服从国家防空需要。
三、综合考虑因素
在判断地下室所有权归属时,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地下室的建设规划:是否作为车位、车库进行规划,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等。
开发商与业主的约定:双方是否有关于地下室归属的明确约定。
地下室的特殊性质:如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等。
一、计入公摊面积的情况
1.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若地下室用于满足小区公共使用需求(如消防、排水、设备存放等),且未单独出售或出租,其产权通常归全体业主共有,面积会按照一定规则分摊到各户公摊面积中。例如,小区地下设备间、公共通道等,其面积会按比例分摊至业主的公摊面积。
2.规划明确为公摊部分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等,若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且未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则属于公摊面积范围。
二、不计入公摊面积的情况
1.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
若地下室被规划为独立使用空间(如地下车库、储藏室),并单独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其产权归购买者所有,不计入公摊面积。例如,别墅小区的私家地下室,通常具有独立产权,不参与公摊。
2.属于人防工程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空间,即不属于可分摊的公摊面积。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需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3.单独开发建造且产权独立
若地下室为开发商单独开发建造,仅服务于特定业主(如高端住宅的私家会所),且产权独立登记,则不计入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