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补偿金,且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制本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企业仅以考核排名末位为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员工月工资1万元,工作3年6个月被违法辞退,赔偿金为7×2=14万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外的其他终止情形。
企业需确保考核制度合法、程序透明,避免以“末位淘汰”直接辞退员工。合法路径包括:
1.明确不胜任标准:考核指标需与岗位职责相关,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2.履行培训或调岗义务:对考核不达标员工,企业需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并保留相关证据。
3.协商解除或支付补偿:若员工经培训后仍不胜任,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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