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依学生年龄和事故性质而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幼儿园儿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学校无法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及时检修设施、未配备安全员等,需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小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担责,如体育教师未示范正确动作导致学生受伤,或未对校园欺凌及时干预。
3.第三人致伤:由侵权人担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担过错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学校需担责的12种情形,包括设施隐患、管理疏漏等。
若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整改,导致学生受伤,学校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例如,某中学楼梯扶手松动致学生坠落,法院认定校方未履行定期检修义务,判决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凭医院发票实报实销。
2.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3.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年限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依伤残程度酌情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与救助无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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