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50岁的员工,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
根据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因此,无论员工年龄如何,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若单位拒绝缴纳,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维权,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必要时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若女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女员工虽年满50岁,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雇员工,则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