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几大方面:
首先是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其次是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时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洁,营造整洁卫生的居住环境。
再者是安全秩序维护,物业公司需在小区出入口设置门岗,安排安保人员24小时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除了上述常规项目,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还会拓展“物业+生活服务”,以及代收代寄代订等便民服务,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基本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但是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业主有权要求减免相应费用。
此外,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业主若对物业费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直接拒交。
可先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改进服务;协商不成的,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委会督促物业公司整改;也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业主被起诉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需仔细查看起诉状中关于欠费时间、金额及理由的描述,核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若对欠费事实无异议,应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说明未交原因并协商还款方案,如分期缴纳,达成一致后可请物业公司撤诉,避免诉讼流程延长。
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未达标,可在答辩期内提交证据反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减免费用。
诉讼过程中,业主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时出庭应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可能导致业主丧失举证和答辩机会,承担不利后果。
若业主确实无法出庭,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