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解散需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若清算义务人(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也需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解散过程中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责任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解散时,股东退股需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退股、异议股东请求收购等方式实现退股。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确保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若公司因解散而终止,股东可在清算过程中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对符合特定情形的异议股东,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条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还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