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工伤等级的劳动者仍可主张以下赔偿: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与交通食宿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依实际报销。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以下骨折情形通常无法评定为工伤十级:
轻微骨裂且无功能障碍:如手指末节骨裂,愈合后不影响抓握、屈伸等功能的;
线性骨折且无后遗症:如肋骨线性骨折,康复后未影响胸廓活动或呼吸功能的;
非关键部位骨折且恢复良好:如远离关节的小骨(如籽骨)骨折,未对肢体功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工伤等级评定需综合骨折部位、治疗恢复情况及功能影响程度,由专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医学标准判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条款:“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十级伤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一侧部分面瘫、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如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6cm(其中3cm位于中心区)、牙齿缺失或折断7枚以上;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体表及其他损伤:如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手部皮肤瘢痕形成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具体标准需结合损伤部位、功能影响程度及医学鉴定结果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条款:“符合十级伤残标准的,可评定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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