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天数按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划分为三档: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且年休假原则上应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不足,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天数按劳动者累计工龄计算,而非仅依据入职当前单位的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务院法制办复函,工龄认定包含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的期间(如应征入伍、下乡插队等)。
职工在A单位工作5年、B单位工作3年,累计工龄8年,则应享受5天年休假。
新入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首次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受天数”折算;离职时未休年休假按“(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受天数-已休天数”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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