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分配。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会严格审查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其房产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部分人员放弃继承,其份额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优先按遗嘱分配房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房产继承需依次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过户登记等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1、继承权公证:
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产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处审核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申请公证应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房产过户登记:
继承人持公证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由继承人单方申请登记。
费用方面,继承权公证费按房产评估价值的比例收取(通常为1%-2%),房产过户登记费为每件80元(住宅)。
若需评估房产价值,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0.1%-0.5%收取。
根据《契税法》第六条,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产的,需缴纳3%契税。
印花税方面,依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房产继承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但房产过户后,继承人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0.05%印花税(如房产价值200万元,需缴纳1000元)。
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个人所得税法》,继承房产本身不涉及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但若继承人后续转让房产,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可扣除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并可能涉及增值税(满2年免征)。
房产继承需严格遵循法定顺序,优先按遗嘱分配;手续流程包括继承权公证与房产过户,费用涉及公证费、评估费及登记费;税费方面,法定继承人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需缴纳契税,且过户后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