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未对突发疾病的顾客进行救助,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侵权责任:若顾客因店员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未采取基础急救措施(如心肺复苏、保持呼吸道通畅)导致死亡,且店员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店员可能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责任:若顾客死亡由第三人行为导致,但店员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店员可能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
免责情形:若店员及时报警、联系医疗机构,或因缺乏急救能力而无法实施有效救助,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店家是否需赔偿顾客猝死,需根据以下情形判断:
店家有过错:若顾客因场所设施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设备故障)导致猝死,或店家未履行基本救助义务(如未及时报警、未提供急救设备),店家需承担赔偿责任。
店家无过错:若顾客因自身疾病猝死,且店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定期巡查、配备急救设备、培训员工),则无需赔偿,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减轻:若店家部分履行救助义务(如拨打急救电话但未实施心肺复苏),责任比例可能根据过错程度相应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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