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能力决定打赏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原则在直播打赏场景中体现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打赏者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其打赏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并完成打赏,实质是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主播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此时,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否则打赏款项难以追回。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打赏者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如单次打赏超家庭月收入50%)通常被认定为超出其认知能力,法定代理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主张行为无效,要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二、财产处分合法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确立的基本原则。当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主播时,法律对财产处分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如下。
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如单月打赏超家庭年收入30%),且配偶对此完全不知情,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需双方协商一致。
打赏行为与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挂钩,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其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否定赠与行为的效力。
例如,某地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与其存在婚外情的主播,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主播需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三、欺诈、违法所得与平台责任
除主体资格与财产处分合法性外,以下情形为打赏款项追回提供了法律救济空间。
1. 欺诈或胁迫
主播通过虚构身份、编造故事等方式诱导用户打赏,用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2. 违法所得追缴
打赏资金来源于公款、贪污受贿等非法途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此时,打赏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主播需配合返还相关款项。
3. 平台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若平台明知或应知主播存在欺诈、诱导打赏等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主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已要求平台完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设置打赏冷静期等,以降低用户非理性打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