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理流程需遵循法定步骤,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材料。被拆迁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交付通知书、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若安置房为夫妻共有,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双方共同申请声明。
第二阶段,提交申请。被拆迁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材料,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登记中心会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会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阶段,审核与领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审核通过后,登记中心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被拆迁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即可领取房产证。
需要注意的是,若拆迁安置房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原土地为划拨性质,转为出让性质需补缴费用),需在缴纳费用后才能继续办理,具体标准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地段、房屋面积确定。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首要前提是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若拆迁安置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且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或已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完全产权,业主便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可依法进行买卖。
但需注意,若房产证上注明房屋为“共有”,买卖时需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合同可能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反之,若安置房未取得房产证,或仍处于“限制交易”状态,此时买卖存在极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便签订买卖合同,购房者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能面临业主违约、一房多卖等问题。
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通常无法办理抵押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以抵押,而“有权处分”的核心前提是拥有合法产权证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意味着房屋产权尚未完成登记,业主仅享有基于拆迁补偿协议的债权,而非完整的物权,产权状态存在“不明”风险,不符合抵押财产的法定条件。
从金融机构实践来看,银行、贷款公司等机构为规避风险,均要求抵押物必须提供房产证,且需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