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被告人上诉的思想顾虑,保障其充分行使救济权利,防止因担心加刑而放弃上诉,导致一审错误判决无法纠正。
司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细化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仅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改变罪名。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规定防止二审法院通过发回重审变相加刑,确保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落实。
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上诉后仍可能面临加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司法实践中,加刑需满足双重条件:
一,抗诉或上诉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抗诉须基于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如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或量刑明显不当;自诉人上诉则需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提出。
二,加刑的必要性
二审法院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确保加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未抗诉的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这一规定平衡了抗诉权与被告人权益,防止因部分抗诉导致全案加刑。
202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通过“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既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又以抗诉与自诉人上诉的例外规则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