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要件:公然性、主观故意与损害后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公然侮辱行为的认定需满足三方面要件:
1、公然性特征:
行为需发生在公共场所或通过公开渠道(如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实施,使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悉。
2、主观故意要件:
行为人需存在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故意,而非情绪激动下的过激言论。
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明知言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仍实施,即构成主观故意。
3、损害后果要求:
行为需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或存在损害可能性。
二、法律后果: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双重规制
1、行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未达刑事标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如多次侮辱、手段恶劣),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追责:
侮辱行为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造成广泛社会影响),则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系“告诉才处理”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
公然侮辱行为的法律规制,既是对人格尊严的制度性保护,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刚性约束。法律通过明确公然性、主观故意与损害后果的要件,划定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