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的高利贷效力按利率分层认定,法律仅保护符合规定的本金与利息部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要求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高利贷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该标准的利息约定即属于高利贷范畴。
从法律后果来看,此类合同并非全部无效,本金部分因属于出借人合法财产,借款人负有返还义务。
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受法律保护;而超出上限的利息部分,法律明确不予支持,借款人无需支付,已支付的可依法请求返还。
高利贷行为具备职业性特征,即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且实际年利率超过36%,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此类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整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种分层认定模式,既遏制了过高利率对借款人的剥削,也尊重了正常民间借贷的交易秩序。
签了合同未放款时,借款合同尚未生效,双方无需履行合同义务。借款合同的生效规则因主体不同存在差异,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原则。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其属于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
这意味着仅签订书面合同而未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不产生法律效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放款,出借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合同生效仍需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合同生效需具备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要件,且合同中约定以放款为生效条件,或法律规定需经批准等程序,则需满足相应条件后方能生效。
未放款时,即便合同成立,也可能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产生约束力。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但该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生效,未放款且合同未生效时,不适用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