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时间限制: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这里“已满5年”的认定,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算。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比如因重大疾病需要资金治疗等,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防止投机行为。
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可优先回购,若政府放弃回购,需要出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产权人方可办理后续上市交易手续。
这是为了平衡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成本和房屋增值带来的收益。
政府优先回购权:
政府对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有优先回购权。
这一权利的设定,是为了在房屋供应紧张或需要调整住房保障结构时,能够及时回收经济适用房,重新分配给有需要的家庭。
如果政府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若政府放弃回购,购房人才能按市场价格自由交易。
2025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新规定,从交易时间、土地收益缴纳到政府优先回购权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范。这些规定既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又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