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刑罚依据伪造金额及情节严重性分层设定。伪造货币总面额10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司法解释明确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币量3000张以上即属此列),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行为人同时具备“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伪造技术精密、涉及跨境犯罪等),刑罚可能升格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虽现行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极为审慎,但法律条文仍保留此规定)。
从立法逻辑看,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100万元假币若流入市场,将直接冲击货币流通体系,引发通货膨胀、交易信任危机等连锁反应。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客观危害(如假币流向范围)及悔罪态度(如是否自首、退赃)。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核心要件是“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或使用”,且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司法解释,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特别注意的是,持有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目的。若行为人持有假币仅出于收藏等非流通目的,仍可能构成犯罪(因假币属违禁品,禁止个人持有);但若以使用为目的持有,则直接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例如,将假币存入银行、购买商品或用于赌博等行为,均属“使用”范畴。
此外,金融机构若因操作疏漏误付假币,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会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