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这一规定直接决定了以灵活就业身份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保的个人,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作为生育保险的专项待遇,其申领前提是参保人必须纳入生育保险统筹体系。
但部分地区已突破传统限制。如,上海市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可申领生育津贴;榆林市则规定,男性参保人连续缴费满6个月,其未就业配偶可报销产前检查费600元。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未涵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核心功能是补偿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损失,其计算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取两者中较高者发放。
具体规则如下:
1、计发基数: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按平均工资计发;若低于平均工资,则按本人工资计发。
2、产假天数:基础产假为98天,难产、多胞胎生育分别增加15天,晚育假额外增加30天。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月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工资的发放则与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挂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生育降低女职工工资,产假工资按本人工资标准核算。
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需自行承担产假工资;若已缴纳,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单位仅需补足津贴与工资的差额。
传统生育保险制度中,男性职工的角色局限于“缴费义务人”,但其权益边界正逐步扩展:
1、护理假津贴:部分地区规定,男性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如15天),并按单位月均工资标准发放津贴。
2、未就业配偶医疗报销:男性职工参保后,其未就业配偶可报销生育医疗费,但需满足“连续缴费满6个月”等条件。
3、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男性实施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可享受7-14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与女性职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