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事故等级以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为核心指标,采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原则,具体划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同时涉及多个指标(如2人死亡、8人重伤、500万元损失),按最高级别指标认定;指标分属不同等级,则以最高等级为准。
此外,直接经济损失需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包含人身伤亡支出、善后处理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一般事故的追责范围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核心依据《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覆盖生产经营单位与监管部门两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方面,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建立全员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组织隐患排查等法定职责导致事故,需承担核心责任,面临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违章作业、督促整改隐患等职责,需承担直接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单位需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存在转移财产、作伪证、逃匿等行为,将依法从重追责。
监管部门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隐患未处置等失职行为,需承担监管责任,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参照执行基层监管责任追究。
追责过程中实行尽职免责,责任人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且事故系不可抗力导致,可依法不予追责,但需提供完整履职证据。
同时,事故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其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是追责的直接依据,确保责任认定与法定职责精准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