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订婚彩礼的退还以“婚姻目的未实现”为基本前提。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彩礼系自愿赠送,给付方仍有权要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彩礼的给付目的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
对于返还比例的确定,法院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因素。
双方虽未登记但已短暂共同生活,法院可能酌情降低返还比例。
根据现行法律,以下三类情形构成彩礼返还的法定理由:
1、未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成立标志。
双方未完成登记,无论是否共同生活,给付方均可主张返还。
2、登记后未共同生活: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离婚时给付方可要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以“是否形成家庭共同体”为判断标准。
3、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此处的“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负债累累或生活水平显著下降,离婚时可要求返还。
法律同时规定了四类免除返还义务的情形,体现对妇女权益、家庭稳定及公序良俗的保护:
1、已登记且共同生活:
双方依法登记并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彩礼目的已实现,无需返还。
2、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两年以上:
在农村地区,长期同居且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婚姻”被社会广泛认可。
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法院可能认定婚姻目的已部分实现,从而免除返还义务。
这一规则参照诉讼时效原则,旨在平衡给付方与受赠方的利益。
3、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彩礼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如支付医疗费、购买家电等),且受赠方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认定返还不能,从而免除返还义务。
4、婚约当事人死亡:
婚约存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无需返还彩礼。
这一规则基于人情伦理:婚约解除非当事人意愿,强制返还可能违背公序良俗。
但若死亡前已起诉返还,则例外处理。
订婚彩礼的退还规则,是法律对传统婚俗的现代性改造。它既否定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功利行为,通过返还义务倒逼婚姻回归感情本质;又通过免除返还义务的例外情形,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