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编造谣言的行为,可能因情节轻重触犯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规范,形成三重规制体系。
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网民编造谣言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民编造谣言引发群体性恐慌(如虚构“超市食品含毒”导致抢购),公安机关可依法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层面,当谣言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谣言针对特定个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网上造谣的刑事责任认定,需结合行为性质、传播范围及后果,依据具体罪名与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诽谤罪的适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诽谤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该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致使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工作中断;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若谣言引发网络暴力或公共秩序混乱,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若网民在朋友圈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受害人可通过以下路径依法维权:
证据固定,受害人需及时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录屏,记录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如点赞、转发量),并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技术增强证据效力。
平台投诉与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需及时删除违法信息。
受害人可向微信等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通知侵权人停止侵害。
平台未履行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诉讼,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如诽谤罪),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