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可由多人共同享有,但需满足法定主体资格与共同使用条件,确权登记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与产权归属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权主体可基于家庭共有关系形成多人共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交家庭共有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实践中,多人确权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登记,这符合农村宅基地保障户内成员居住需求的核心功能。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原则是多人确权的前提,即共同确权的成员需属于同一户内,且不得超出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需注意的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参与宅基地确权,即使是家庭成员,已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成员资格,也无法作为共同确权主体,确权登记需以实际共同使用且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
宅基地翻新是否获得赔偿需区分翻新主体与触发场景,合法翻新受法律保护,仅在特定征收或侵权场景下可主张赔偿,自主翻新一般无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因他人侵权导致宅基地上房屋损毁需翻新的,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翻新费用或赔偿损失。
在征收场景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补偿,翻新后的房屋面临征收,需按合法建设的房屋标准评估补偿,补偿范围包括翻新后的房屋价值,但自主翻新行为本身不直接产生政府或集体的赔偿义务。
此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宅基地翻新需履行审批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面积和范围内进行,合法翻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审批擅自翻新,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可能面临整改或拆除的风险,不存在法定赔偿的权利基础。
宅基地并非绝对不可执行,其执行需兼顾债权实现与农民居住保障,执行范围与方式受法律严格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特定条件的宅基地上房屋可被执行,但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
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因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不得单独执行,但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可作为执行标的。
需注意的是,执行宅基地上房屋时,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宅,需为其保留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原则对执行构成限制,申请执行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房屋被拍卖,其也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需返还集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宅基地的执行可行性,执行程序需严格遵循保障居住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