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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的权益如何保障?

大律师网 2024-03-09    人已阅读
导读: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村集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收回以及重新分配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其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同时村集体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闲置或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并重新分配。

村集体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的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使用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上原有的房屋,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申请条件,可向村集体申请延续宅基地使用权;若继承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无继承人,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个人合法财产,不包含公民依合同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国家征用宅基地时,使用权人权益如何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权利,当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宅基地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保障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权人在宅基地被征用过程中应享有以下权益:

1. 知情权:使用权人有权了解和获取宅基地被征用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信息。

2. 补偿权:国家征用宅基地时,应当给予使用权人合理、公正的补偿。补偿内容不仅包括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如房屋)以及因此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损失的补偿。

3. 安置权:对于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住房或者货币补偿,并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不降低。

4. 申述权与救济权:如果使用权人对征地行为或补偿安置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 同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上条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在国家征用宅基地时,保障使用权人权益的法律基础。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性质紧密相关,其具有强烈的集体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如果继承人本身是该宅基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使用政策,那么他/她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若继承人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则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地上房屋作为个人财产仍可依法继承,继承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应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明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依法继承。”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即继承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满足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承。

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村集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确保符合条件的继承人能够依法继续使用原有房屋及相应宅基地,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并合理、公平地进行重新分配,从而有效保障村集体与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村集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使用秩序,防止宅基地资源浪费,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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