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骗”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拐骗”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控制被拐骗对象并将其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次,客观行为表现为采取了欺诈、胁迫、诱惑或其他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方式,使得妇女或儿童离开其合法监护人或者正常的生活环境。再次,这种行为导致了被拐骗对象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且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损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就包括了“拐骗”这一行为方式。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此也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指出,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将妇女、儿童骗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骗”。

何种行为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中严厉打击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和家庭和谐稳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该罪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 非法买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主要是指未经妇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童从一处非法转移到另一处,或者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2.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即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控制、诱骗、购买、销售、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
3.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拐卖的妇女结婚或者为他人代孕。这种行为是以婚姻或代孕为名,行拐卖妇女之实。
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证明文件,用于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这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或者便利犯罪行为而实施的辅助性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内容: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我国刑法体系下,“拐骗”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是一个有着严格法律界定的概念,不仅要求行为人存在特定的主观恶意,更体现在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使受害人失去原有保护的状态。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厉打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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