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该机关有复议权;二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通常是作为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政府部门。例如,如果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若发现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权作出暂时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构有权中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如果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如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但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政复议决定都可以申请再次复议,一般情况下的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